公司聘请保安本来是想要保障公司财产安全,不想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某公司聘请的四名保安却变成“硕鼠”,打起公司存放在仓库内边角料废钢的主意,四人利用夜间安保巡逻的机会单独或共同盗窃边角料废钢共计2893.5公斤,总价值4073.9元。近日,广西临桂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李某、陆某、张某、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临桂县某公司于2014年3月聘请了李某、陆某、张某、刘某四名保安,其职责主要是在夜间进行巡逻负责公司的安保。李某、陆某、张某、刘某在夜间巡逻期间,发现公司将大量的边角料废钢存放在仓库内,而该仓库夜间又无人看守。为谋取不义之财,四人达成默契,于2014年8月至10月期间,分别利用自己夜间巡逻的便利,驾驶公司配备的电动车,单独或共同窜至公司存放边角料废钢的仓库内,用编织袋将边角料废钢装满后放在电动车上盗走,然后将边角料废钢拉至废旧收购店进行销赃。
经查,李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盗窃共14次,盗窃边角料废钢共计2109公斤,总价值2983.6元;陆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盗窃共11次,盗窃边角料废钢共计2050公斤,总价值2900元;张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盗窃共5次,盗窃边角料废钢共计480公斤,总价值672元;刘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盗窃共4次,盗窃边角料废钢共计258.5公斤,总价值354.9元。综上,该公司被盗边角料废钢共计2893.5公斤,损失金额共计4073.9元。
县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李某、陆某、张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四人在案发后,均能自愿认罪,且主动退赔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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