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下称“2012年版”)进行了修订,并正式发布。《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下称“2015年版“)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2015年版与2012年版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产品质量要求更符合实际,增加禁止不开发票等干扰经营秩序的条款
2012年版提出“钢铁企业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严禁生产Ⅰ级螺纹钢筋、Ⅱ级螺纹钢筋(2013年后)”。
2015年版的表述为“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在产品标准里增加了要符合地方标准,对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的生产没有一刀切,保留了“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的生产许可。同时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2015年版明确提出“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不再限定企业规模,对不同类型企业工艺装备要求区别对待
1、2015年版不再限定单个企业生产规模
2015年版不再限定单个企业生产规模,鼓励企业保持经济规模和完整工艺流程。2012年版则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2010年普钢企业粗钢年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特钢企业30万吨及以上,且合金钢比大于60%(不含合金钢比100%的高速钢、工模具钢等专业化企业)”。
2、明确提出不得新建独立炼铁、炼钢和热轧企业
2015年版要求“新建、改造钢铁企业应按照全流程及经济规模设计和生产,实现生产流程各工序间的合理衔接和匹配”,“不得新建独立炼铁、炼钢、热轧企业”。
3、不同类型企业工业设备要求区分对待
2015年版《规范条件》要求“建设、改造钢铁企业高炉有效容积1200立方米;普钢板带材生产线转炉公称容量120吨,电炉公称容量100吨;普钢管、棒线材生产线转炉、电炉公称容量70吨”。板材与棒线材冶炼装备不再按100吨以上转炉一概而论。
对现有设备要求与2012年版相同。2015年版对企业主体装备具体要求见下表。
企业 |
焦炉(米) |
烧结机(平方米) |
高炉 |
转炉(吨) |
电炉(吨) |
高合金钢电炉(吨) |
建设、改造钢铁企业 |
6(顶装) |
180 |
1200 |
120(普钢板带材生产线) |
100(普钢板带材生产线) |
>10 |
现有钢铁 |
4.3(顶装) |
90 |
>400 |
>30 |
>30 |
>10 |
4、2015年版新增两化融合内容
2015年版要求“钢铁企业须配备基础自动化级(L1级)和过程控制级(L2级)自动化系统,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生产控制级(L3级)和企业管理级(L4级)自动化系统。鼓励企业集成现代通信与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行业技术和智能控制技术等两化融合技术,提高企业智能化水平”。
三、环境保护、能源消化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提高
1、2015年版对环境保护要求要求提高,
2015年版与新《环境保护法》及现行标准对接,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其中烧结球团焙烧设备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由原600 mg/m3提高到200 mg/m3(特殊保护措施地区为180 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由原500 mg/m3提高到300 mg/m3。
对污染物排放,2012年版要求钢铁企业“达标排放”;2015年版则要求钢铁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有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须落实减排措施,满足减排指标
2、增加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的能源消化要求;提高了现有钢铁企业焦化、烧结、高炉及转炉工序的能源综合利用要求。见下表。
企业类型 |
焦化工序(千克标煤/吨) |
烧结工序(千克标煤/吨) |
高炉工序(千克标煤/吨) |
转炉工序(千克标煤/吨) |
普通电炉工序(千克标煤/吨) |
特钢电炉工序(千克标煤/吨) |
|
2015年版 |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
122(顶装) |
50 |
370 |
-25 |
90 |
159 |
127(捣固) |
|||||||
现有钢铁企业 |
150(顶装) |
55 |
435 |
-10 |
92 |
171 |
|
155(捣固) |
485(钒钛磁铁矿) |
||||||
2012年版 |
现有钢铁企业 |
155 |
56 |
466 |
负能炼钢 |
92 |
171 |
3、对钢铁企业用水及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要求提高,鼓励采用城市中水
2012年版要求吨钢新水消耗不超过4.1立方米,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4%。2015年版要求吨钢新水消耗3.8立方米,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96%。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鼓励企业采用城市中水。鼓励企业消纳城市及其他产业可利用废弃物。见下表。
吨钢新水消耗(立方米 |
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
其他要求 |
|
2015年版 |
3.8 |
96% |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鼓励企业采用城市中水。鼓励企业消纳城市及其他产业可利用废弃物。 |
2012年版 |
4.1 |
94% |
四、2015年版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更详细、更具操作性。
1、明确职责分工,提出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权
规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地方工业主管部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规范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在动态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其中关注了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权,提出“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有权对规范企业涉及不符合《规范条件》的行为进行监督”。2012年版表述为“
鼓励
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
2、增加年度自查报告内容
规范企业需每年提交自查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行业相关机构和专家建立专家委员会,对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并抽取部分企业进行现场复核。
3、对需变更申请和重新申请的情况
规范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发生变化,与其它规范企业兼并、重组,企业进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企业新增冶炼产能,企业冶炼装备有变化”情况的,需提出变更申请。发生“企业搬迁,企业发生分立,与非规范企业兼并、重组”情况的,需重新按《规范条件》进行申请。
4、对规范企业限期整改和撤销资格的认定
规定规范企业发生“未按时上报年度自查报告,经核实存在违反《规范条件》要求,经核实报告虚假统计数据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经环保部门监查不合格被列入整改名单的,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情况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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