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宏观新闻>> 资讯详情

2015年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与2012年版对比

作者:24发布时间:2015-05-27
2015年5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下称“2012年版”)进行了修订,并正式发布。《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下称“2015年版“)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20155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下称“2012年版”)进行了修订,并正式发布。《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下称“2015年版“)201571日起实施。

  2015年版与2012年版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产品质量要求更符合实际,增加禁止不开发票等干扰经营秩序的条款

  2012年版提出钢铁企业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严禁生产级螺纹钢筋、级螺纹钢筋(2013年后)”

  2015年版的表述为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严禁生产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级螺纹钢除外)”。在产品标准里增加了要符合地方标准,对级以下螺纹钢筋的生产没有一刀切,保留了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级螺纹钢的生产许可。同时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2015年版明确提出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不再限定企业规模,对不同类型企业工艺装备要求区别对待

  12015年版不再限定单个企业生产规模

  2015年版不再限定单个企业生产规模,鼓励企业保持经济规模和完整工艺流程。2012年版则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2010年普钢企业粗钢年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特钢企业30万吨及以上,且合金钢比大于60%(不含合金钢比100%的高速钢、工模具钢等专业化企业)”

  2、明确提出不得新建独立炼铁、炼钢和热轧企业

  2015年版要求新建、改造钢铁企业应按照全流程及经济规模设计和生产,实现生产流程各工序间的合理衔接和匹配不得新建独立炼铁、炼钢、热轧企业

  3、不同类型企业工业设备要求区分对待

  2015年版《规范条件》要求建设、改造钢铁企业高炉有效容积1200立方米;普钢板带材生产线转炉公称容量120吨,电炉公称容量100;普钢管、棒线材生产线转炉、电炉公称容量70。板材与棒线材冶炼装备不再按100吨以上转炉一概而论。

  对现有设备要求与2012年版相同。2015年版对企业主体装备具体要求见下表。

企业

焦炉(米)

烧结机(平方米)

高炉

转炉(吨)

电炉(吨)

高合金钢电炉(吨)

建设、改造钢铁企业

6(顶装)

180

1200

120(普钢板带材生产线)

100(普钢板带材生产线)

>10

现有钢铁

4.3(顶装)

90

>400

>30

>30

>10

42015年版新增两化融合内容

  2015年版要求钢铁企业须配备基础自动化级(L1)和过程控制级(L2)自动化系统,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生产控制级(L3)和企业管理级(L4)自动化系统。鼓励企业集成现代通信与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行业技术和智能控制技术等两化融合技术,提高企业智能化水平

  三、环境保护、能源消化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提高

  12015年版对环境保护要求要求提高,

  2015年版与新《环境保护法》及现行标准对接,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其中烧结球团焙烧设备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由原600 mg/m3提高到200 mg/m3(特殊保护措施地区为180 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由原500 mg/m3提高到300 mg/m3

  对污染物排放,2012年版要求钢铁企业达标排放”;2015年版则要求钢铁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有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须落实减排措施,满足减排指标

2、增加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的能源消化要求;提高了现有钢铁企业焦化、烧结、高炉及转炉工序的能源综合利用要求。见下表。

 

企业类型

焦化工序(千克标煤/吨)

烧结工序(千克标煤/吨)

高炉工序(千克标煤/吨)

转炉工序(千克标煤/吨)

普通电炉工序(千克标煤/吨)

特钢电炉工序(千克标煤/吨)

2015年版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122(顶装)

50

370

-25

90

159

127(捣固)

现有钢铁企业

150(顶装)

55

435

-10

92

171

155(捣固)

485(钒钛磁铁矿)

2012年版

现有钢铁企业

155

56

466

负能炼钢

92

171

3、对钢铁企业用水及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要求提高,鼓励采用城市中水

  2012年版要求吨钢新水消耗不超过4.1立方米,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4%2015年版要求吨钢新水消耗3.8立方米,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96%。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鼓励企业采用城市中水。鼓励企业消纳城市及其他产业可利用废弃物。见下表。

 

吨钢新水消耗(立方米

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其他要求

2015年版

3.8

96%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鼓励企业采用城市中水。鼓励企业消纳城市及其他产业可利用废弃物。

2012年版

4.1

94%

 

四、2015年版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更详细、更具操作性。

  1、明确职责分工,提出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权

  规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地方工业主管部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规范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在动态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其中关注了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权,提出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有权对规范企业涉及不符合《规范条件》的行为进行监督2012年版表述为

  鼓励

  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

  2、增加年度自查报告内容

  规范企业需每年提交自查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行业相关机构和专家建立专家委员会,对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并抽取部分企业进行现场复核。

  3、对需变更申请和重新申请的情况

  规范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发生变化,与其它规范企业兼并、重组,企业进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企业新增冶炼产能,企业冶炼装备有变化情况的,需提出变更申请。发生企业搬迁,企业发生分立,与非规范企业兼并、重组情况的,需重新按《规范条件》进行申请。

  4、对规范企业限期整改和撤销资格的认定

  规定规范企业发生未按时上报年度自查报告,经核实存在违反《规范条件》要求,经核实报告虚假统计数据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经环保部门监查不合格被列入整改名单的,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情况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

  发生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停产超过1;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