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力度。对东北地区普遍存在的厂办大集体问题,要分步实施。
二、银行业要对钢企深入调查,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对钢企不宜简单地实行停贷、缩贷,甚至抽走贷款的政策。同时,也要坚决防止企业把破产程序变成合法的赖账手段。
三、彻底查处“地条钢”企业。他们靠的是极低成本加上偷漏税而获利。但连钢水的成分都搞不清楚,对建筑项目质量有长远隐患;又因其规模之巨大,成本之低,对钢铁市场的稳定破坏性很大。这种企业主要在南方,在东北也有,建议国家予以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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