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公布,向控股股东鞍山钢铁出售煤炭,总代价8,646.5万元人民幣(约1.019亿港元)。代价乃由公司与鞍山钢铁根据煤炭採购的成本加代理费,即每吨5元人民幣进行公平的商业磋商后协定。
鞍钢称,公司採购煤炭以作生產原材料之用,於经营过程中,公司发现煤炭与其机械不相容,导致排出超过內地政府的標准的污染物。经测试发现,煤炭適合用於鞍山钢铁的2號发电厂,且排放物符合標准。公司与鞍山钢铁討论后决定向鞍山钢铁出售该批煤炭。
董事认为,煤炭买卖协议乃於集团的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按正常商业条款或更优条款订立,以及煤炭买卖协议的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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