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通知显示,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按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对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产品运输情况开展评估监测。
钢铁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责任主体,对超低排放工程质量和评估监测内容及结论负责。经评估监测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将评估监测报告报所属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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