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保障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2起煤矿领域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昌吉市某煤矿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等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昌吉市某煤矿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三项违法行为:
1.井下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顶板离层仪的安装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
2.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部分巷道帮部锚网锈蚀,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要求进行经常性维护;
3.石门配电点馈电开关于4月18日至19日未进行跳闸试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
【处罚情况】该煤矿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矿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4.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三违”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根源和主要诱因。违章作业作为“三违”中最为普遍的现象,不仅反映出企业职工安全意识薄弱,未能意识到在高风险区域并行作业的潜在危害,更反映出企业未能有效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是安全生产的一大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规范作业现场管理,加强动态作业过程中的风险研判与实时监控,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教育和安全培训,增强其安全意识和风险辨识能力。
二、呼图壁县某煤矿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等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呼图壁县某煤矿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三项违法行为:
1.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未按规定设置风筒传感器;
2.井底车场中央变电所所有铠装馈出线均未进行局部接地;
3.地面压风机供电电源一回路并接在副井主提升绞车电源上,不符合要求。
【处罚情况】该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矿作出处人民币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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