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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关于印发《重点产品碳足迹标准体系建设行动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

作者:1180发布时间:2026-11-01
五部门关于印发《重点产品碳足迹标准体系建设行动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推动健全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助力绿色低碳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急用先行、统筹推进、行业协同的原则,聚焦能源、原材料、消费品、机械装备、交通运输工具等5个重点方向,集中出台100项以上产品碳足迹国家标准并推动部分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同步研制,实现重点基础能源、原材料以及产业链供应链带动作用明显的中间产品碳足迹国家标准基本覆盖,开展国家碳排放标准化试点,推动标准有效实施,助力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推动重点产业绿色低碳转型。

  二、产品碳足迹基础国家标准

  (一)基础领域。加快制定产品碳足迹数据监测、计量、管理和溯源标准,产品碳足迹因子测算及数据质量管理标准,产品碳足迹信息披露(声明)标准,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建设标准、数据安全标准、数据交互标准和数据评价标准。探索推进产品碳足迹分级、评价等相关标准。研究制定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纳入产品碳足迹数据核算相关标准。(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按职责分工)

  三、能源产品碳足迹国家标准

  (二)煤炭领域。重点制定钢铁行业用煤、煤化工用煤和电力用煤等核心品类产品碳足迹标准。(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

  (三)电力领域。重点制定燃煤、燃气、水力、核能、风力、光伏、光热、生物质发电等主流发电形式以及输配电、储能的相关产品碳足迹标准。(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

  (四)气体燃料领域。重点制定应用于工业燃料、城市燃气、交通燃料、燃气发电等下游领域的天然气、沼气产品碳足迹标准。(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

  (五)石油与液体燃料领域。重点制定交通、工业和民用领域应用的石油及相关产品碳足迹标准。(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

  四、原材料产品碳足迹国家标准

  (六)钢铁领域。重点制定碳排放量大以及下游行业对产品碳足迹数据有明确要求的原辅材料产品、钢铁产品、钢铁制品以及高炉渣、钢渣、高炉煤气等副产品的碳足迹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

  (七)化工领域。重点制定碳排放量大以及产量大、应用广的基础化工原料、精细化工产品等碳足迹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

  (八)有色金属领域。重点制定碳排放量大以及下游行业对产品碳足迹数据有明确要求的大宗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产品的碳足迹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

  (九)建材领域。重点制定碳排放量大、配套绿色低碳建筑的基础原材料、终端消费品的产品碳足迹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

  五、消费品产品碳足迹国家标准

  (十)轻工领域。重点制定量大面广、供应链带动作用明显的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家电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等终端消费品的产品碳足迹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

  (十一)纺织领域。重点制定碳足迹核算需求高的重点产品以及引领绿色低碳消费作用强的典型纺织纤维原料、大宗中间纺织品和典型纺织终端产品的碳足迹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

  (十二)电子电器领域。重点制定产量大、在制造和使用阶段碳排放量大的重点产品,以及引领绿色低碳消费效果显著的消费电子、办公电子、通信产品和设施等典型产品的碳足迹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

  六、机械装备产品碳足迹国家标准

  (十三)机械领域。重点制定配套下游工业门类广、全生命周期碳排放量多的典型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整机及零部件产品碳足迹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

  (十四)电工装备领域。重点制定量大面广的能源紧凑型设备、材料紧凑型装备及重要控制设备的产品碳足迹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

  七、交通运输工具产品碳足迹国家标准

  (十五)汽车领域。重点制定应用广泛的电动汽车、燃油(燃气)汽车的整车和关键零部件产品碳足迹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

  (十六)船舶领域。重点制定应用广泛的海洋船舶、内河电动船舶及船用配套设备的产品碳足迹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

  八、强化工作落实

  (十七)加强组织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绿色低碳国家标准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碳足迹标准研制,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严格做好碳足迹标准把关工作。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及时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问题。标准编制过程中,各单位要强化与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48)协作,按照《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和指南》(GB/T24067)国家标准的要求,规范产品碳足迹标准编制,实现原材料、中间产品、终端产品的产品碳足迹标准边界清晰、方法协同、数据衔接,加强产品碳足迹因子的协调统一,保证各种产品使用同一种碳足迹因子时取值的统一性,确保产品碳足迹国家标准技术统一,提升产品碳足迹标准编写规范性和协调性。

  (十八)严控标准质量。各标准技术归口单位要从严把好产品碳足迹标准质量关,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应加强行业调研,同步开展产品碳足迹试算,验证标准的可行性,持续提升标准与碳足迹因子质量。坚持管用实用为导向,加强数据积累,务实标准研制基础。及时开展产品碳足迹标准实施效果监测评估,对标准实施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及时组织论证和修改完善。鼓励各单位开展产品碳足迹标准前瞻研究,贯彻预标准化理念,同步推进价值链供应链碳足迹数据追踪和核算方法研究,推动采用低碳零碳技术路线,实现产品创新和碳足迹标准融合发展。各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标准研制要加强与产品碳足迹团体标准推荐工作的衔接。

  (十九)强化标准实施。各标准技术归口单位要积极开展产品碳足迹标准宣贯培训,通过国家标准云课、“一图读懂”等多种方式,深入解读标准内容,推动本行业本领域重点单位积极实施标准,及时总结提炼国家碳排放管理标准化试点的成果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优秀案例。

  (二十)推进国际合作。鼓励各方加强产品碳足迹标准国际交流与合作,跟踪研究相关国际标准动态,积极参与产品碳足迹领域国际标准制定,主动提出国际标准提案。加强标准国际衔接和互认,提升我国产品碳足迹标准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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